
风险速览
√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未上缴环保税
√ 环保税计税基数错误,少缴税金
√ 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主管部门数据比对严重不符
√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错误
风险点1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未上缴环保税
风险描述
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并据此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环保税。如果企业认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无须再交纳相关税款,存在漏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四)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则期间的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数据基本为假,这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果企业认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无须再缴纳相关税款,存在漏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办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如有,应当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缴纳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风险点2
环保税计税基数错误,少缴税金
风险描述
很多企业在申报环保税的时候有误区,就是直接利用在线监测数据申报。很多纳税人在利用在线数据进行报税的时候,主观、片面地认为,在线监测的指标就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没有充分认识到环保税法中明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要按每个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并对前3项进行征收的规定,少缴了环保税,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规
定: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预计风险
在线监测的指标并非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环保税法中明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要按每个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并对前3项进行征收的规定,否则只按监测指标缴税,少缴了环保税,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办法
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环保税法中明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要按每个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并对前3项进行征收的规定,在线监测的指标并非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
风险点3
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主管部门数据比对严重不符
风险描述
企业申报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时显示异常,存在数据失真或弄虚作假的情况,少缴环保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预计风险
企业申报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如果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时显示异常,存在数据失真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易被补缴环保税、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办法
企业应如实申报污染物监测数据,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在纳税申报数据显示异常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局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并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风险点4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错误
风险描述
企业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计税依据错误。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七条规定: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预计风险
企业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计税依据错误,会导致企业多缴或少缴环境保护税。解决办法
请企业核查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请及时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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